|
中共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纪律检查组文件
闽煤安监纪检〔2008〕10号
关于印发《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
事项办理工作纪律》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矿山安全技术中心:
现将《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纪律》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局监察室反馈。
附件:《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纪律》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煤矿安全 行政许可 工作纪律 通知
|
抄送:中纪委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纪检组、监察局,省纪委、
监察厅,本局领导,存档(2)
|
|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8年9月2日印发(共印10份)
|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纪律
为确保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规范行政许可办理事项,更好地为申报对象服务,特制定如下工作纪律:
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严格实行受理和审查工作分离,由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进行受理,有关职能处室负责资料审查。
二、审查人员不得直接接触申办对象,如确有需要与申办对象沟通的事宜,须请示主管局领导同意后,在受理中心由至少两名审查人员一同进行。
三、严格遵守“九条纪律”、“十个不准”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申报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得接受申报对象支付费用的宴请和其他消费活动,不得请托申报对象办理个人及亲友事宜,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超越职权和违反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受理和审查标准,不得帮助申办对象弄虚作假。
五、职能处室决定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召开处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形成“处务会议纪要”,并报局领导和监察室备案。
六、坚持公开透明,将受理项目及时登录海西安全信息网,在海西安全信息网站公开办理结果。
七、严格遵守受理和审查时限,努力提高效率,缩短办理时限,热情为申办对象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不得对申办对象进行刁难。
八、凡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免去现任职务等组织处理,直至立案查处和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接受申办对象现金等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