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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闽煤安监调查〔2010〕15号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省能源集团: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98号)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统计执法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统计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0〕62号)等有关安全生产统计的法律法规,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规章制度,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98号)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
通过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统计执法工作的检查,发现和梳理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统计执法观念,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和执行安全生产统计规章制度的社会氛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检查重点
(一)《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2008年以来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统计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
(二)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以及统计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执行情况,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情况,是否存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漏报和瞒报等现象。
(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统计时限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迟报现象,事故统计分类是否规范、准确,是否存在统计数据不全面、内容不完整等现象。
(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统计数据不及时、不全面、不完整等现象。
(六)《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7号)的执行情况,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中是否建立月统计、季通报制度,是否存在统计不及时、数据不全面、不完整等现象。
(七)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按照事故统计认定标准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认定工作,特别是非法建设、生产、经营等事故统计是否存在漏报、瞒报等现象。
三、检查方式
以自查和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在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省能源集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福建煤监局组织抽查。抽查采取听取情况汇报、询问有关情况、查台帐、查记录、查统计执法案卷等方式进行。
四、时间安排
(一)7月1日至7月10日: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省能源集团安排部署辖区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省能源集团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二)7月11日至7月20日: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省能源集团子公司)将自查情况上报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省能源集团)汇总;
(三)7月21日至7月31日: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省能源集团根据辖区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省能源集团子公司)上报的情况组织抽查;并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形成检查和自查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四)8月1日至8月15日: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对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省能源集团)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省能源集团)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和自查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认真开展检查和自查工作,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省能源集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边查边纠、自查自纠,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
(三)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省能源集团)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对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检查和自查工作情况书面汇报(含电子版)必须在7月31日前报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
联 系 人:唐 兵
联系电话:0591-87503060
邮 箱:tangb98@tom.com
主题词:煤矿 统计 执法检查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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