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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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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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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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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批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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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石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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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特急 部委号:闽煤安监明电〔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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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
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
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省能源集团: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10〕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要针对当前强降雨刚过、又面临台风季节的特点,立即部署并落实辖区内(或所属)煤矿企业再开展一次针对地质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治理,特别要对因强降雨可能造成的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变化造成水害威胁的区域,以及井口护坡、“两堂一舍”等生活区建筑设施上下部边坡、煤矸场等工业广场堤坝、矿山公路边坡等危险区域进行彻底排查。
二、各煤矿企业和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排查出的隐患逐一登记造册,严格制定并落实防范和治理措施,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不留死角,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三、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加强与国土、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继续加强应急值守,对恶劣天气可能影响安全生产时,要果断采取撤人停产措施,确保矿区人员安全。
四、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对因灾撤人停产的煤矿,要严格按照省贸委、福建煤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强降雨期间煤矿停产复工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闽经贸明电〔2010〕45号)要求,严格履行灾后复工复产检查审批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复工检查、审批工作。
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迅速将本通知贯彻落实到位。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10〕28号)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煤矿 安全 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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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安监局、国土资源厅,
李川副省长,郑新聪副秘书长,周联清主任,马鉴康副主任,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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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0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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